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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法院判決不動產移轉案件應否辦理監證或公證釋疑
要旨
有關法院判決不動產移轉案件應否辦理監證或公證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貴院函詢有關法院判決不動產移轉案件,應否辦理監證或公證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不動產產權移轉,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持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移轉登記,無需辦理監證手續,前經財政部六十五年三月六日台財稅第三一四三○號函(編者註:參閱本條第9則)釋有案,是以法院判決如係對系爭不動產移轉產權歸屬所為之確定判決,依上開函釋規定,自無需辦理監證手續;惟如法院判決僅命出賣人偕同買受人辦理監證或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而對系爭之不動產移轉產權歸屬未為判決者,當事人自應依法院判決辦理監證或公證後,始得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財政部賦稅署84.4.13.台稅三發第八四一六一六六○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