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
要旨
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
函釋全文
查司法行政部台42公參字第五八三八號函:對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抗告程序即屬終結,抗告人原繳之保證金應即發還。本案×××、○○○等違反契稅案件,其原繳抗告保證金,自得依上函辦理。惟更為裁定後,如須再抗告時,應再另繳保證金。(台灣省財政廳59.8.22.財稅三字第八○八一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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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