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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

函釋全文

查司法行政部台42公參字第五八三八號函:對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抗告程序即屬終結,抗告人原繳之保證金應即發還。本案×××、○○○等違反契稅案件,其原繳抗告保證金,自得依上函辦理。惟更為裁定後,如須再抗告時,應再另繳保證金。(台灣省財政廳59.8.22.財稅三字第八○八一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由台灣發布,要旨: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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