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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應行補徵稅款係指經查明屬實應補繳之稅額而言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所謂應行補徵稅款係指經查明屬實應補繳之稅額而言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應行補徵稅款」係指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匿短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應補繳之稅額而言。(財政部63.10.31.台財稅第三七九六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應行補徵稅款係指經查明屬實應補繳之稅額而言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謂應行補徵稅款係指經查明屬實應補繳之稅額而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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