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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8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
要旨
五8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
函釋全文
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參照本部92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意旨,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4/11/28台財稅字第09404790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