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8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五8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

函釋全文

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參照本部92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意旨,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4/11/28台財稅字第09404790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8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五8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