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2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未載協議內容者非屬課稅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五12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未載協議內容者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90/02/16台稅二發第08904586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2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未載協議內容者非屬課稅範圍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