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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2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未載協議內容者非屬課稅範圍
要旨
五12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未載協議內容者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90/02/16台稅二發第08904586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