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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6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五16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函釋全文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0/05/08台財稅字第09004504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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