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4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要旨
五24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財政部101/12/17台財稅字第10100702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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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24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