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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6收受以存帳方式支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如載明總簽支票名稱號碼免貼花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六6收受以存帳方式支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如載明總簽支票名稱號碼免貼花

函釋全文

貴處(編者註:現為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以存帳方式辦理國庫款項支付,先將數筆受款人資料彙總簽開國庫支票後,再逐筆匯入受款人帳戶,受款人如在收據上註明或補載該總簽支票名稱及號碼,則可依財政部78年1日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及84年11日29日台財稅第841660651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又如受款人未書立收據而僅出具款項入戶之證明,則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97/09/18台稅二發字第09704094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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