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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7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貼花
要旨
六7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貼花
函釋全文
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當事人領回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規定,又該項領款收據與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性質不同,不能比照辦理,惟原繳交之保證金如係有價證券或票據者,領回該保證金(有價證券或票據)所書立之收據,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7/09/06台財稅第7702335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