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承攬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有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三3承攬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有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公司與((縣政府簽訂下水道工程設施開口契約,廠商應履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契約成立當時颱風、地震等發生與否無法確定,如經查明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則有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1/02/09台財稅字第101000117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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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