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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應由持有和解筆錄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四2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應由持有和解筆錄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函釋全文

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經公同共有人全體達成和解,如部分繼承人將法院書立之和解筆錄其中1份,持向主管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份和解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財政部100/12/06台財稅字第100047477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2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應由持有和解筆錄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