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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應由持有和解筆錄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四2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應由持有和解筆錄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函釋全文

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經公同共有人全體達成和解,如部分繼承人將法院書立之和解筆錄其中1份,持向主管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份和解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財政部100/12/06台財稅字第100047477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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