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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函釋全文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除契約載明價款「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因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賣人按所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外,按買賣動產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財政部73/08/18台財稅第580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