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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貼花
要旨
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兼具承攬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貴會製訂供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中,有關受任人接受委託之事項,並非單純之事務處理,尚包含有一定工作之完成,而兼具承攬性質,應依法就契約中所訂之報酬額按稅率課徵印花稅,本部77年1月13日台財稅第760307513號函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財政部80/06/07台財稅第8002002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