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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
要旨
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
函釋全文
查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貴公司與日本××株式會社簽訂之「銅精砂銷售合約」,既經書立交付使用,自應依照上述印花稅法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所稱合約有效期內,迄無銅精砂出售之事實,該項合約,請求准免貼印花一節,核與稅法之規定不符。(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1339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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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