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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要旨
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遺囑執行人持憑代筆遺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該代筆遺囑應否課徵印花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二、依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本案依所附代筆遺囑之內,乃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其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核係具有上開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據印花稅第十三第三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三、又依據印花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本案立遺囑人死亡,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其違反上開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財政部89/10/30台財稅8904561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