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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課稅

函釋全文

××工業會代收紡織廠轉交××局紗款所開立之通知單,名稱雖為通知單,實係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性質。查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乃以性質為準,並不以名稱為區別,自不能以名稱非銀錢收據,即認為不屬銀錢收據課徵範圍。至於該會所收是項紗款,乃代收轉交他人,而非本身收入一節,查印花稅法對於銀錢收據之定義,敘明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並無自取代收之分。是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亦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甚明。(財政部46.3.19.台財稅發第一六○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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