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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課稅

函釋全文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69.4.23.台財稅第三三二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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