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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要旨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函釋全文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除契約載明價款「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因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賣人按所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外,按買賣動產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十二元。(財政部73.8.18.台財稅第五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