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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新制營業稅實施日起,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兼具銀錢收據之統一發票印花稅,及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印花稅,不再課徵,其餘部分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符本次修正印花稅法之立法意旨。說明:二.金融、保險、信託投資及典當等業所掣給之銀錢收據,因各該業之營業稅於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稅率亦未變動,其開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電信、醫療、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免徵營業稅單位,無論在新、舊制營業稅均係免稅,其所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此類收據除合於印花稅法第六條免稅規定者外,應繼續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5.7.1.台財稅第七五四四二一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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