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其收款憑證免貼印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其收款憑證免貼印花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收款時在買受人之付款憑證(傳票)簽收或加蓋商號或負責人印章,表示收訖該項交易價款者,准免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本部以往之函釋與本函牴觸者,應不再適用。(財政部76.10.6.台財稅第七六○一六八八五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其收款憑證免貼印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其收款憑證免貼印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