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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其收款憑證免貼印花
要旨
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其收款憑證免貼印花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收款時在買受人之付款憑證(傳票)簽收或加蓋商號或負責人印章,表示收訖該項交易價款者,准免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本部以往之函釋與本函牴觸者,應不再適用。(財政部76.10.6.台財稅第七六○一六八八五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