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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花

函釋全文

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毋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4.11.29.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六六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