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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兼具承攬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貴會製訂供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中,有關受任人接受委託之事項,並非單純之事務處理,尚包含有一定工作之完成,而兼具承攬性質,應依法就契約中所訂之報酬額按稅率課徵印花稅,本部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台財稅第七六○三○七五一三號函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財政部80.6.7.台財稅第八○○二○○二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