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之契約係屬承攬兼具代辦之混合契約
要旨
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之契約係屬承攬兼具代辦之混合契約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十三條第4.則)(財政部賦稅署78.3.30.台稅二發第七八○○九七七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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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之契約係屬承攬兼具代辦之混合契約
(本文參閱第十三條第4.則)(財政部賦稅署78.3.30.台稅二發第七八○○九七七九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