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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就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依法課徵。說明:二.民法第四九○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3.8.9.台財稅第八三一六○四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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