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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當事人領回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規定,又該項領款收據與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性質不同,不能比照辦理,惟原繳交之保證金如係有價證券或票據者,領回該保證金(有價證券或票據)所書立之收據,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7.9.6.台財稅第七七○二三三五一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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