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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法人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所立之收據免稅
要旨
公益法人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所立之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六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77.9.24.台財稅第七七○二六六○九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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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法人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所立之收據免稅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六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77.9.24.台財稅第七七○二六六○九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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