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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機構承辦勞保之醫藥費收據免稅

要旨

.醫療機構承辦勞保之醫藥費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查公私立醫療機構,因承辦勞工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藥費、診療費、手續費所具之收據,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條)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60.6.16.台財稅第三四五六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16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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