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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

函釋全文

查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貴公司與日本××株式會社簽訂之「銅精砂銷售合約」,既經書立交付使用,自應依照上述印花稅法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所稱合約有效期內,迄無銅精砂出售之事實,該項合約,請求准免貼印花一節,核與稅法之規定不符。(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一三三九號通知)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