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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函釋全文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如經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財政部96/09/29台財稅字第096003386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