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要旨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函釋全文
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如經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財政部96/09/29台財稅字第09600338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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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