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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處罰以車主為對象車主不明時應查明事由

會議日期 5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違章處罰以車主為對象車主不明時應查明事由

函釋全文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9年度裁字379號刑事裁定要旨: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人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以使用人為處罰人,使用人身分姓名不明時,自以違章當時具結人為處罰對象。本案所稱查扣之違章車輛,既經查明有其車主,仍希洽請原查獲機關查明該車輛有無失竊或車主姓名不符之其他原因,再通知該車輛之違章人前來(應以雙掛號通知限期)查詢車輛來源暨違章經過作成筆錄後,參照上開刑事裁定要旨辦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03/18財稅三第4104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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