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註銷牌照之未稅車輛停放於非公共道路者免依稅法第28條處罰
要旨
註銷牌照之未稅車輛停放於非公共道路者免依稅法第28條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經註銷牌照之未稅車輛,因停放「廣場」收費處所,不依規定繳費,是否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乙案。說明: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公共水陸道路」,係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本案車輛停放於「○○○廣場」,其停放地點如非供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即非屬本部函(編者註:88/08/04台財稅第881933349號函)所稱「公共道路」,無該函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07/19台財稅字第09004512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