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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用車輛註銷牌照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下期牌照稅未繳納應補稅處罰
要旨
營業用車輛註銷牌照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下期牌照稅未繳納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營業用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係分上、下兩期徵收,該車牌照經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後被舉發無牌照違規行駛,如已於4月繳清上期稅款,依規定其上期使用牌照稅應免罰;至於下期使用牌照稅之稅額既未繳納,其於7月至10月間違規行駛於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賦稅署88/12/17台稅三發第0880450962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