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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代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代警方開立之違章證據仍得據以裁罰
要旨
以「代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代警方開立之違章證據仍得據以裁罰
函釋全文
主旨: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監理單位(編者註:現改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代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代警方所開立之違章證據「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仍得據以裁罰。說明:二、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有違反稅法規定之事實,依法應予處罰時,即可據以裁罰,其違章證據並無規定須具備任何形式要件,是以,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如警方逕以電腦傳檔,監理單位以電腦列印「代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代警方原所開立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可據以裁罰。三、至監理單位直接由電腦列印之資料,取代原有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應涵蓋上開通知單相關欄位資料,如:使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代保管物件(行照或號牌等)等,以作為裁罰與移送之依據;俟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時,再洽請警察單位個別提供「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資證明。(財政部賦稅署89/12/19台稅中一發第89253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