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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與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競合案件其裁罰金額認定方式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與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競合案件其裁罰金額認定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競合案件,其裁罰金額如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說明:二、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時,應先就具體個案依使用牌照稅法計算所應納稅額,並乘以二倍即為法定罰鍰最高額後,再與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罰鍰最高額即新臺幣(以下同)10,800元比較輕重。於具體個案經比較後,如係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為較重之處罰,則於依上開牌照稅法規定裁罰時,其裁罰之額度自不得低於道交條例上開規定之法定罰鍰最低額3,600元。(財政部104/05/01台財稅字第10404514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4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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