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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註銷牌照之車輛未稅行駛被查獲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稅額計算罰鍰
要旨
註銷牌照之車輛未稅行駛被查獲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稅額計算罰鍰
函釋全文
註銷牌照之車輛,在未領新牌照前未稅行駛被查獲,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其罰鍰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之稅額計算。(財政部89/05/05台財稅第08904529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