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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註銷牌照之車輛未稅行駛被查獲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稅額計算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註銷牌照之車輛未稅行駛被查獲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稅額計算罰鍰

函釋全文

註銷牌照之車輛,在未領新牌照前未稅行駛被查獲,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其罰鍰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之稅額計算。(財政部89/05/05台財稅第08904529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註銷牌照之車輛未稅行駛被查獲按實際使用期間應納稅額計算罰鍰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