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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之現所有人及使用人不因原撥贈者具免稅資格而免稅
要旨
車輛之現所有人及使用人不因原撥贈者具免稅資格而免稅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依法應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其免稅範圍,應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者為限,不因車輛撥贈者具有免稅資格而對現所有人或使用人,免徵使用牌照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9/08/20府財六第380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12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