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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之現所有人及使用人不因原撥贈者具免稅資格而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49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車輛之現所有人及使用人不因原撥贈者具免稅資格而免稅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依法應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其免稅範圍,應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者為限,不因車輛撥贈者具有免稅資格而對現所有人或使用人,免徵使用牌照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9/08/20府財六第380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12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車輛之現所有人及使用人不因原撥贈者具免稅資格而免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49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車輛之現所有人及使用人不因原撥贈者具免稅資格而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