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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駛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偽造號牌應送罰並移法院追究刑責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行駛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偽造號牌應送罰並移法院追究刑責

函釋全文

已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使用偽照之號牌者,除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送罰外,並應依本部77年1月8日台財稅第761144421號函辦理。(財政部78/07/22台財稅第7802166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駛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偽造號牌應送罰並移法院追究刑責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行駛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偽造號牌應送罰並移法院追究刑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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