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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駛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偽造號牌應送罰並移法院追究刑責
要旨
行駛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偽造號牌應送罰並移法院追究刑責
函釋全文
已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使用偽照之號牌者,除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送罰外,並應依本部77年1月8日台財稅第761144421號函辦理。(財政部78/07/22台財稅第7802166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