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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之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之處理規定

函釋全文

檢送本部97年9月11日召開「研商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97/09/18台財稅字第09704546610號函)附件:「研商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一、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是否涉有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之競合情形,應就個案具體情節認定。如確有競合,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裁處。至於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及第31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規定若有競合情形,仍應依前開原則辦理。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之處理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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