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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違規吊扣號牌及行車執照如已辦妥停駛登記吊照期間停徵牌照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因違規吊扣號牌及行車執照如已辦妥停駛登記吊照期間停徵牌照稅

函釋全文

已領牌照車輛因違規經交通管理機關處分吊扣號牌及行車執照,如已向該管理機關辦妥停駛登記,其執行吊扣牌照期間,准予停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6/10/30台財稅第8619231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違規吊扣號牌及行車執照如已辦妥停駛登記吊照期間停徵牌照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0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