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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理機關移送交通案件予稅捐機關裁罰欠稅得發給協助查緝獎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監理機關移送交通案件予稅捐機關裁罰欠稅得發給協助查緝獎金

函釋全文

二、警察機關將其逕行告發或於道路臨檢所查獲之交通違規案件,移送監理關處理時,監理機關查明上述違規車輛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移送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並徵起者,監理機關核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稱「協助查緝機關」,自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分配獎金。三、至於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時發現之車輛欠稅,既非行駛道路被查獲者,不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故不發生是否核發協助查緝機關獎金問題。(財政部87/5/25台財稅第8416251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監理機關移送交通案件予稅捐機關裁罰欠稅得發給協助查緝獎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監理機關移送交通案件予稅捐機關裁罰欠稅得發給協助查緝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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