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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理機關移送交通案件予稅捐機關裁罰欠稅得發給協助查緝獎金
要旨
監理機關移送交通案件予稅捐機關裁罰欠稅得發給協助查緝獎金
函釋全文
二、警察機關將其逕行告發或於道路臨檢所查獲之交通違規案件,移送監理關處理時,監理機關查明上述違規車輛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移送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並徵起者,監理機關核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稱「協助查緝機關」,自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分配獎金。三、至於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時發現之車輛欠稅,既非行駛道路被查獲者,不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故不發生是否核發協助查緝機關獎金問題。(財政部87/5/25台財稅第8416251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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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