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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樣車供測試後復運進口如改換引擎應按加工課稅
要旨
出口樣車供測試後復運進口如改換引擎應按加工課稅
函釋全文
貴公司為自製樣車YLN-361SGL七人座豪華客貨兩用車壹台及配件等出口至日本測試,為配合政府第3期排污法規定將樣車由LA20S改裝為NA20S引擎,改造後需再復運進口申請免徵關稅一案,如該車復運進口時引擎部分倘經改造即已非原報運出口之貨品,與關稅法第3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3條)規定原貨復運進口之意旨不合,應依同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按加工貨物復運進口,課徵稅捐。(財政部83/02/23台財關第8300662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