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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加工貨物如因規格繁雜無法填於出口報單仍可按加工增值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出口加工貨物如因規格繁雜無法填於出口報單仍可按加工增值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因加工後之物品規格繁雜,無法於出口報單填載者,如符合說明二規定,其完稅價格仍可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4項)規定辦理核估。說明:二、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5項)規定辦理通關時,其中貨物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載明加工後物品之規格及數量兩項,如因加工後物品之規格繁雜,僅能載明可加工製造之規格及數量並於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經海關核明係屬關稅法第16條第2款所稱之「加工貨物」者,其完稅價格仍可依關稅法第16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核估。(財政部84/05/10台財關第8401346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口加工貨物如因規格繁雜無法填於出口報單仍可按加工增值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