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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加工貨物如因規格繁雜無法填於出口報單仍可按加工增值課稅
要旨
出口加工貨物如因規格繁雜無法填於出口報單仍可按加工增值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因加工後之物品規格繁雜,無法於出口報單填載者,如符合說明二規定,其完稅價格仍可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4項)規定辦理核估。說明:二、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5項)規定辦理通關時,其中貨物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載明加工後物品之規格及數量兩項,如因加工後物品之規格繁雜,僅能載明可加工製造之規格及數量並於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經海關核明係屬關稅法第16條第2款所稱之「加工貨物」者,其完稅價格仍可依關稅法第16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核估。(財政部84/05/10台財關第8401346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