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壓縮機至國外裝配完成冷氣機進口依裝配費用核估完稅價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出口壓縮機至國外裝配完成冷氣機進口依裝配費用核估完稅價格

函釋全文

有關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口國產壓縮機至國外裝配於冷氣機半成品上,並將組裝完成之冷氣機進口,申請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之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乙案,准予照辦。另上述冷氣機進口時,其貨物稅應以整體冷氣機(含壓縮機)課徵。(財政部89/12/11台財關第08905505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口壓縮機至國外裝配完成冷氣機進口依裝配費用核估完稅價格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發布,要旨:出口壓縮機至國外裝配完成冷氣機進口依裝配費用核估完稅價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