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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要旨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函釋全文
按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7條第1項)第2款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尚不以國產貨物運往國外加工者為限,凡經查明貨物係由國內運往國外加工者,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之核估,均得依關稅法第16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0/03/20台財關字第09000121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