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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台分公司自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得依租賃使用費課稅
要旨
在台分公司自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得依租賃使用費課稅
函釋全文
外國在台分公司自其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申請依關稅法第1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案件,准依本部64年5月15日(64)台財關第14550號函原則辦理。(財政部81/05/20台財關第8101671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