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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台分公司自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得依租賃使用費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在台分公司自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得依租賃使用費課稅

函釋全文

外國在台分公司自其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申請依關稅法第1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案件,准依本部64年5月15日(64)台財關第14550號函原則辦理。(財政部81/05/20台財關第8101671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台分公司自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得依租賃使用費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在台分公司自本公司進口機具限期無償使用得依租賃使用費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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