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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償使用進口貨物復運出口申請改按使用費課徵進口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無償使用進口貨物復運出口申請改按使用費課徵進口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甲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報運進口4台發電機,並於貨物復運出口後申請改按使用費課徵進口稅,以退還部分已繳押款,海關對如何處理尚有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既經查明甲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進口4台發電機係美國母公司免費供應使用,准依本部81年5月20日台財關第810167181號函意旨辦理。(財政部89/08/03台財關第08900455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償使用進口貨物復運出口申請改按使用費課徵進口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無償使用進口貨物復運出口申請改按使用費課徵進口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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