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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租賃使用期限屆滿前已檢具證明申請免稅者仍准免稅
要旨
於租賃使用期限屆滿前已檢具證明申請免稅者仍准免稅
函釋全文
依關稅法第1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如於租賃或使用期限屆滿前,已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免稅證明文件之權責機關申請免稅而經核准者,仍准免稅,並發還其已繳之關稅差額保證金或解除擔保。(財政部84/06/23台財關第8403061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