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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廠商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者,若承購廠商已就相關貨物取得權責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文件時,准於國內辦理變更收貨人手續,相關貨物不須退運出口。(財政部89/03/29台財關第08900159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之處理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