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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進口經核課確定後原則上不得申請改按租賃費核課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貨物進口經核課確定後原則上不得申請改按租賃費核課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報運進口機械設備,按原申報納稅辦法核課繳現放行後,復申請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改按租賃方式課徵關稅,並退還已繳納之進口稅乙案。說明:二、按貨物進口經核課確定後,除有法定原因外,徵納雙方不得就已核定之稅額,予以變更核定或持有異議,以維持核課之確定性。進口關稅稅額既經海關核定,且未依關稅法第4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5條)所定期限申請復查,即屬確定案件,若無退稅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於貨物進口後,再檢具租賃文件,申請改按租賃費核課,退回已徵關稅。(財政部92/01/08台財關字第09100682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貨物進口經核課確定後原則上不得申請改按租賃費核課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貨物進口經核課確定後原則上不得申請改按租賃費核課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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