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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僅進口整套機器設備中之部分而具有該機器之主要特性者其稅則號別之認定
要旨
僅進口整套機器設備中之部分而具有該機器之主要特性者其稅則號別之認定
函釋全文
整套機器設備其部分因國內能產製等原因,致非整套全部進口者,如其具有該項機器之主要特性者,准歸入該項完整機器之稅則號別辦理;並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以進口部分之價值超過整套機器設備價值50%者作為認定之標準;如進口部分未達到50%或全部為機械零組件,亦未具該項機器之重要特性者,應仍按各該應屬之稅則號別課稅。(財政部69/08/20台財關第201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